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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由婚姻或親密關系、血緣和法律而聯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關系中發生的身體、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時包括威脅施以暴力的行為 。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家庭成員之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
因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了除上述行為以外的一些家庭暴力形式。本次司法解釋仍然通過列舉的方式,將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進一步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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