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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昂的房價實在是讓年輕人望而卻步,所以中國家庭買房,父母成了主力。但你知道么?同樣是父母出資,婚前買房與婚后買房性質完全相反。
在解釋為什么相反之前,我們得先普及一下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這便是著名的夫妻財產約定,大白話就是夫妻可以自由的約定財產怎么分配。只有當約定不明或者無約定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度。
而法定財產制度可以用兩句話概括,個人財產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共同所有。這聽起來是句廢話,的確問題的關鍵在于哪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而哪些財產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分別做了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不知道你看沒看出端倪?
沒錯,是贈與。應該說父母出資購房,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視為贈與。民法典規定,明確贈與給一方的是個人財產,除此之外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問題來了,中國人向來講究情面,凡事都不喜約定明白。父母出資這事更是,很難白紙黑字寫清楚的。那么父母的出資算是贈與給一方還是雙方的呢?
這就是問題的關鍵了。
我們看看司法解釋的原文。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你看,結婚前亦或是結婚后成了贈與一方還是雙方的關鍵。
法律規定,婚前購房父母出資的,除非明確約定是給雙方的,否則視為給一方的贈與?;楹髣t相反,除非明確約定只給一方的,否則視為給夫妻雙方。
這就是為什么,文章開頭我們強調,婚前購房與婚后購房,同為父母出資,但性質將會完全相反。
有人問,如果是婚前購房但是署名兩個人,這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呢,瀘州法律咨詢小編為您分析?
注意,房屋的財產性質與父母的出資贈與是兩碼事。雖然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房屋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離婚時共同財產并不是機械的一人一半進行分割,而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而父母出資前文已經解釋,婚前視為對一方的贈與。那么法院在分割的時候,勢必會對這部分個人財產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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