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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會遇到諸如此類的咨詢,出借人出于善意借錢給他人,又因為信任或者面子未能寫下借條。那么當只有一份轉賬記錄時,起訴歸還借款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能不能?
答案是不一定,或者說有一定希望能夠贏。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這里寫的非常明白,除了轉賬記錄,出借人也就是原告還要提供借條、欠條等證據。
但這是最為理想的訴訟狀態,實際中,證據充分的民間借貸少之又少,多的是缺這少那的。其最典型的就是缺借貸關系證明,也就是缺借條。
那沒有借條就只能吃啞巴虧?
并不完全是這樣。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給大家留了一線生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你看,法條寫的很有意思。原告提供轉賬記錄,被告如果主張轉賬記錄是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如果被告提供證明,則原告需繼續證明借貸關系。
這里其實隱藏了兩個的問題。
其一,如果被告主張是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但是沒有提供證據會怎么樣?
其二,如果被告啥都不主張,甚至不出庭,怎么辦?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根據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這是對原告最為有利的,也就是說這意味著原告可以僅憑轉賬記錄打贏官司。
因為原告依據轉款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此時,舉證責任轉移至對方(被告),對方應就其合理占有上述款項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如果無法證明其占有案涉款項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可判決對方對該款項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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